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代) 張高麗
2002年1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女口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從事起重設備安裝、附著升降腳手架、爆破與拆除、腳手架搭設等專業施工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未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建筑工程安全報監手續,未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的,不得開工。
工程竣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管理資料報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由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