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圖審查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封鎖、壟斷勘察設計市場。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堅持節能、 節水、節地、節材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安全實用、環境保護和經濟美觀的要求。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先勘察、 后設計、再施工。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 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 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企業和人員應當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選,予以表彰。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從業單位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資質與資格
第八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手續,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第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的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企業終止、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領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業務;
(二)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證書專用章;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取得施工圖審查資格后,方可在認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二)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
(三)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
(四)出具虛假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五)從事施工圖審查以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其他咨詢服務活動;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
禁止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