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9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生產和使用、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在國家和省公布的目錄范圍內的具有節約土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廢棄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點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設活動中,依照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應用節能技術與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生產與推廣,鼓勵發展先進適用的新型建筑結構體系,并將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技術與產品。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術與產品目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目錄規定生產或者使用落后的技術與產品。
第七條 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赤泥、磷石膏等工業廢渣和淤泥(沙)等為原料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結構體系的發展情況,逐步淘汰以粘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
第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開發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開發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沒有標準或者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不得開發、生產、銷售、使用。
第九條 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實行全省統一認定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開發、生產和應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線?,F有實心粘土磚(瓦)生產企業應當逐步限產、轉產或者關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
現有實心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禁用實心粘土磚(瓦):
(一)在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二)在本省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三)在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在農民自建住房等農村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第十二條確定的禁用實心粘土磚(瓦)的范圍內,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許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返還、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應用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